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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徐某区***村吃饭时喝了一杯白酒,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刘伶公园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于庄至南白塔1公里200米处时被扣查。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6mg/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凝寒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安肃镇迁民主庄村二区15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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