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998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区**村**组**号。2009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9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助力车搭载“黑子”(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居委会**安**巷*号出租屋门口,由“黑子”看风,韩某甲用剪钳将被害人郭某某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的电瓶(未能核价)盗走。
2. 2019年12月2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韩某甲与韩某乙海(另案处理)去到中某某古镇镇古某某工业大道**路*号处,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三轮电动车的电瓶(未能核价)盗走。2019年12月9日,韩某甲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3. 2020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韩某甲驾驶电动车搭载王某甲(另案处理)去到**镇**路**号出租屋处,由王某甲看风,韩某甲用剪钳将被害人邓某某梅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的电瓶(未能核价)盗走。
4. 2020年5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助力车搭载王某甲去到**镇**街**巷*号出租屋处,由王某甲看风,韩某甲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乙长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助力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9元)盗走。
综上,被告人韩某甲盗窃四次,盗窃数额共计2249元。
2020年5月27日18时许,民警在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村**地屋子里抓获被告人韩某甲。
破案后,赃物均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4. 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冠男
2020年9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现在处所: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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