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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村**号,出生地为原籍,捕前住原籍。 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交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郭某甲(已终止侦查)驾驶一辆银灰色丰田轿车来到交口县水头镇塔上村城关二小附近。被告人杨某某让郭某甲在车内等待,杨某某一人步行来到塔上村第二食堂巷内,从大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在王乙群家卧室的抽屉内窃取一串木质手链,被人发现后,将手链扔在院子中逃跑。随后,被告人杨某某来到位于塔上村的被害人刘某某家,从刘某某家大门进入院内并爬窗进入卧室,用铁棍将卧室内放置的一木质扣箱撬开,盗走箱内几张粮票及一个铜质佛像。之后被告人杨某某电话联系郭某甲,二人驾车离开交口。途中,被告人杨某某将粮票扔到路上,将铜质佛像放置于其所乘车辆主驾驶室门把手下面的储物格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回执、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现场照片、谅解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郭某乙、孙某某、箴琦琛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潜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某某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鉴定意见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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