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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Z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97********,汉族,高中文化,住顺德区**镇**村**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全面处于新冠肺炎防疫期间,其无口罩出售及无法提供口罩来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害人魏某某发布求购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信息后,利用微信及电话与魏某某取得联系,虚构其有口罩出售的事实,先后两次骗得魏某某交付的定金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在得知被害人报案后,退回给被害人魏某某5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员:魏雄彬、胡伟琪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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