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1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鹤庆县龙开口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龙开口镇***村委会**村宣某某户大门闭锁的情况下,从宣某某户大门左侧的围墙翻墙进入宅院内,用遗留在住宅内小卖部房门上的钥匙进入小卖部内,将桌子抽屉内的905元人民币盗走,后从大门南侧的围墙翻墙离开。2019年12月5日,陈某某自行到龙开口派出所投案自首,所盗窃现金现已经全部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某已经退还了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韵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06721****;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