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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唐勇唐某,男性,1988年7月1日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807013312533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陇川县陇把镇云南省陇川县农场拉线分场五队陇川县**镇**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勇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唐勇唐某在陇川县陇把镇陇把农场拉线分场五队瓦厂岔路口处向吸毒人员胡绍荣胡某某贩卖了100元人民币的5粒毒品甲基苯丙胺,计0.46克;

2、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唐勇唐某在陇川县陇把镇陇把农场拉线分场五队瓦厂岔路口处向吸毒人员胡绍荣胡某某贩卖了100元人民币的5粒毒品甲基苯丙胺,计0.46克;

3、2020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唐勇唐某在陇川县陇把镇陇把农场拉线分场五队瓦厂岔路口处向吸毒人员胡绍荣胡某某贩卖了200元人民币的11粒毒品甲基苯丙胺,计1.08克;

4、2020年5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唐勇唐某在陇川县陇把镇陇把农场拉线分场五队瓦厂岔路口处向吸毒人员胡绍荣胡某某贩卖了100元人民币的5粒毒品甲基苯丙胺,计0.46克。

2020年5月8日17时00分,陇川县公安局景罕派出所民警在陇川农场拉线分场小学附近**附近的桥边将被告人唐勇唐某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瓶,经称量,净重4.22克。

综上,被告人唐勇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四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共计6.6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照片;5、书证,6、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勇唐某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勇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唐勇唐某现被羁押在陇川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_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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