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腾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段登余,曾用名段登喻,老华,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74********,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某市,住云南省腾某市明光镇麻栎村委会老家坡社,因涉嫌盗窃罪,经腾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腾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腾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腾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登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明光镇中塘村丰盛坝,将伯某某家种植的重楼盗走43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4300元。
2、2019年8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明光镇自治村美靠河社自治大河边,将张某某种植的重楼盗走67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6700元。
3、2019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镇**村**寨**号,将钏某某家种植的重楼盗走30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
4、2019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滇滩镇胜利村麻栗园,将谢某某种植的重楼盗走50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5、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段登余两次到腾某市固东镇青岩新村,将被害人黄某某饲养的13只土鸡盗走,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047元。
6、2019年9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明光顺龙村尖山脚云岩寺对面,将杨某顶种植的重楼盗走17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
7、2019年9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镇**村委会**组,将谷某某种植的重楼盗走50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8、2019年9月,被告人段登余两次到腾某市明光镇顺龙村尖山脚,将杨某泽种植的重楼盗走70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7000元。
9、2019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镇**村委会**组,将某某选种植的重楼盗走50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10、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镇**街子**社**号,将李某种植的重楼盗走28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
11、2019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滇滩镇左所村岭子脚社,将王某某家种植的重楼盗走30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
12、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滇滩站镇营村街子上社,将杨某种植的重楼盗走40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
13、2019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镇**村**社**号玲某住宅内,在其住宅正房右侧房间墙上一个挎包里盗窃了1对金耳环和200多元零钱,在该房间衣柜头一鞋盒里盗窃了300多元现金及在床上一条裤子口袋里盗窃80元现金,在其住宅厢房二楼第一格房间抽屉里盗窃了一只银手镯。据被害人玲某报称:其被盗金耳环损失价值2400元,被盗银手镯损失价值约400元。
14、2019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镇**村**社**号刘某某住宅内,在其住宅正房右侧房间床头板壁上挂着的蓝色布袋盗窃了1条金项链、1条琥珀手串,其盗窃来的金项链以3000多元钱在固东街卖给一个开车路过的女子,据被害人余某某报称:其盗窃的金项链和琥珀手串损失价值约7000元人民币。
15、2019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镇**村**社**号附1号刘某道住宅内,在其住宅大门旁边的厢房三抽桌上盗窃了5包紫云烟,价值55元。
16、2019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镇**村**社**号段某某住宅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17、2019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镇**村**社**号,将张某某种植的重楼盗走30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
18、2019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镇**村**社**号段某春住宅内,在其正房右侧房间衣柜抽屉内盗窃2条紫云烟,价值220元;在抽屉内盗窃了2条黄金手链、10多个银龙元。被告人段登余将盗窃的2条黄金手链、10多个银龙元以1600多元钱卖给固东街子的一个妇女,据段某春报称:其被盗财物价值约20000元。
19、2019年1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镇**村**社**号黄某芳住宅内,在其住宅正房左侧房间内床头褥子脚盗窃了3600元现金、在衣柜上盗窃了1条金手链和2包印象云烟,130元。据被害人黄某芳报称:其被盗金手链、印象云烟损失价值约4200元人民币。
20、2019年1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镇**村**社**号段某富住宅内,将其正房左侧房间门用菜刀撬开,在该房间内的一个抽屉里盗窃了5000元现金,在该房间内的一个柜子里盗窃了80多个银龙元,在该房间内的床上褥子脚盗窃了2000多元现金,被告人段登余将盗窃的80多个银龙元以4800多元钱卖给固东镇的一个妇女。
21、2019年11月27日9时至12时期间,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镇**村**寨**号张某平住宅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22、2019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镇**村委会**组**号郭某森住宅,将其放在正房一楼左侧房间衣柜抽屉内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环、一只金手镯、一把银锁、一条沉香手串盗走,据被害人报称价值人民币约38000元。
23、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滇滩镇左所村杨某住宅内,在其住宅正房右侧房间板壁上一个挎包里盗窃100多元零钱,在其住宅正房左侧房间梳妆台柜子里盗窃了一只玉石手镯、三个金戒指、一把银锁、一个银手镯。据被害人杨某报称,其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约25000元。
24、2019年12月12日9时至10时期间,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镇**村**社**号段某仙住宅内,在其厢房的沙发上一件女式大衣口袋里盗窃了300多元现金,在其住宅院子里茶台上盗窃了40元硬币。
25、2019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某某镇**村**社**号付1号杨某辉住宅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26、2019年12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镇**村**寨**号附1号陆某某住宅内,用该户厨房的一把菜刀将其右侧厢房的窗户撬开进入房间,在该房间床头柜、梳妆台柜子里盗窃了一只玉石手镯、一只金手镯、一个金戒指;在其住宅左侧厢房里盗窃了一双篮球鞋、一件白色外衣,被告人段登余将盗窃的玉石手镯、金手镯和金戒指以2000多元钱在固东街子卖给一个妇女。据被害人陆某某报称:其盗窃财物损失价值约12900元人民币。
27、2020年1月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镇**村委会**组**号彭某某住宅,将其放在其住的房间内一对金耳环、一只翡翠手镯和10多元零钱盗走。据彭某某报称:其被盗翡翠手镯损失价值1500多元人民币。
28、2020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固东镇爱国新村马某某住宅内,将该户阳台上的6只腊鹅盗走,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
29、2020年2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固东镇河头村委会老小学旁金艳农家乐内,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厨房冰柜内的15市斤牛干巴、20市斤腊肉被盗走,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050元。
30、2020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镇**村**社**号徐某某住宅内,在其二楼厢房第一格房间里盗窃了3000多元现金(红包钱),在其住宅一楼右侧房间衣柜里盗窃了一条银项链、一把银锁,据被害人徐某某报称:其被盗窃的银项链、银锁损失价值约2500元人民币。
31、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固东镇河头村委会老桥坡,将被害人赖某某饲养的8只土鸡盗走,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552元。
32、2020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滇滩镇胜利村委会大黑山,将吴某某种植的重楼盗走30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
33、2020年4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滇滩镇胜利村委会大黑山,将吴某某种植的重楼基地内,将种在地里的部分重楼盗走33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300元。
34、2020年5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明光镇顺龙村下坡头社,将杨某某种植的重楼盗走18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
35、2020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固东镇部队坡脚,将赵某某种植的重楼盗走35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500元。
36、2020年5月15日中午,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滇滩镇西营街子上社20号谷某选住宅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37、2020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固东镇和平村委会太平村石窝田,将番某某种植的重楼盗走80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8000元。
38、2020年5月份一天的凌晨,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固东镇罗坪村委会山寨1组,将赵某某种植的重楼盗走36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
39、2020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固东镇小甸村小学旁,将赵某英种植的重楼盗走36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
40、2020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固东镇和平村委会小干江斋公坟,将马某种植的重楼盗走6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600元。
41、2020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马站乡三联村坡上村一排坟,将刘某某种植的重楼盗走45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
42、2020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明光镇凤凰社区上排社,将李某种植的重楼盗走26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
43、2020年7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腾板路马站乡保家村大齐起2组,将龙某某种植的重楼盗走60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6000元。
44、2020年7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固东镇柴头坡国新养猪场内,将被害人张某某饲养的6头猪仔盗走,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9660元。
45、2020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段登余到腾某市马站乡兴龙村委会坪下组“两节桥”,将董某某种植的重楼盗走138市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3800元。被告人段登余所盗窃的重楼拉到腾某市明光镇顺龙村辛街街子出售给李某芬,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被盗物品,除六头小猪和138市斤重楼被追回外,其余物品均被被告人段登余销赃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登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登余47次盗窃他人财物,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其盗窃的重楼、小猪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20609元,现金14620元,紫云烟、印象烟,价值405元,以及金戒指四个、金耳环三对、金项链二条、金手链三条、银元90余个、银锁二把、银手镯二只、银项链一条、琥珀手串一串等物品,数额巨大,且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腾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钏有杰
检察官助理:杨振昌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腾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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