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码5325281969********,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队。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2017年4月18日被确诊为****抗体阳性。2017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的情况下,仍在其租住的元阳县**镇**社区**服务站旁的出租房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7月25日,民警在何某某元阳县**镇**社区**服务站旁何某某出租房查获卖淫嫖娼的何某某和白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病历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的情况下还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丽梅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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