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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93********,白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住福贡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00时03分许,被告人福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贡县县城粮食局驶往福贡赤恒底村委会赤恒底娃底一组方向,当车辆行驶至喀东线K6909+500米处时,被福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9月21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福某某血样定性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74.94mg/100ml。

上述事实由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福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春梅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福某某住福贡县**乡**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470886****;

2.本案诉讼证据卷和诉讼文书卷各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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