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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刘光武,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光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7日晚被告人刘光武与他人在祥云县**镇**村附近双莲**旅社吃饭并饮用白酒,吃饭结束后,刘光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沿320国道往祥城方向行驶。5月28日凌晨1时20分许,刘光武驾车行驶至320国道K3073+700米处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停在行车道内。李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320国道由下庄往祥城方向行驶此处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加之超速行驶,所驾车车头与云******号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光武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光武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送检的刘光武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65.71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刘光武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等;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光武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光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光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光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光武五个月拘役且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琼

检察官助理:李朝林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光武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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