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索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自诉),景颇族,缅文**,务工,国籍不明,现住缅甸**。2020年8月1日因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被瑞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81********,哈尼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街乡**村委**村。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90********,哈尼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街乡**村委**村。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85********,哈尼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街乡**村委**组。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邬某某、龙某甲、龙某乙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邬某某、龙某甲、龙某乙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从瑞丽市弄岛镇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务工。2020年8月1日,被告人索某带领邬某某、龙某甲、龙某乙从缅甸通过瑞丽市弄岛镇弄贺非法便道偷渡入境中国时被护边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邬某某、龙某甲、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龙某甲、龙某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某、邬某某、龙某甲、龙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索某、邬某某、龙某甲、龙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伍振芳
助理检察员:孟闪也
书 记 员:董耀坤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索某、邬某某、龙某甲、龙某乙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共两册,光盘共二十三张。
3.认罪认罚相关材料共四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