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廖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现住泸西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06月1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老*”,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现住泸西县**镇**村委会**村六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06月1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绰号“小*”,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8********,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现住泸西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06月15日因又一次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唐某某、刘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赵某某、赵甲、赵乙、蔡某某、张某某、刘某(六人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泸西县**镇**村赵乙养殖场石棉瓦房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渔利,被泸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抽头渔利11700元,赌资45814.5元。
2020年0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在泸西县**镇**村**山庄旁葡萄地工棚内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被泸西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涉嫌参赌人员12名,其中参赌人员5人,抽头渔利数额11400元,赌资47541元。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博过程中负责发牌及抽头渔利,廖某每日支付500元酬劳。陈某某(不起诉)在赌场中提供资金40000元分别交由夏某(不起诉)、刘某某每人20000元进行借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与夏某共同获利1000元,与刘某某共同获利3000元,该款根据赌场的约定由赌场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查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书证;
2、被告人廖某、唐某某、刘某某及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夏某、赵某某、张 、蔡某某、赵甲、赵乙、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姚某某、王某某、廖某某、陈某甲、朱某甲、张某甲等人的证人证言;
4、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唐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唐某某、刘某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廖某、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石勇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唐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廖某、唐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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