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六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77********,傈僳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1时许,被害人杨某乙从泸水市**镇**村委会**一组家中到**组其母亲家,与住在旁边的被告人六某某(杨某乙弟媳)发生口角和打斗,在此过程中六某某将杨某乙面部和身体打伤,经泸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此次损失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单、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泸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材料、谅解书等;
2.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胡某某、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等;
6.鉴定意见:(泸)公(司)鉴(临床)字[2019]20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怒医司鉴字[2019]第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六某某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且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六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雄凤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六某某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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