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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杨某某,小名桥三,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77********,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平县,住**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永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8月间,永平县实施高山生态茶标准化茶园建设项目,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让其丈夫刘某某用挖机挖掘李子树村白水场组“三沟水的气桌(小地名)”林木,并且雇请本村的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用砍刀砍伐林木,并将挖掘的林木多数就地掩埋,用于垒茶沟。经鉴定:杨某某种植高山茶区域面积为2.4085公顷,折合36.1275亩,在种植高山茶的过程中采伐林木蓄积258.59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经永平县森林公安局的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被告人户口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案件移送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证言及辨认材料,杨某甲、杨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材料;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种植茶树,亩积达36.1275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友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77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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