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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敏王某,男,1977年4月24日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77042488115202021977********,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群众,无前科,现住永仁县永定镇大坝村民委员会小保关组42号永仁县**镇**组**号。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敏王某在家中与家人一起吃晚饭、饮酒,23时左右驾驶贵EHD795贵******号小型轿车返回永仁县城,23时1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永的线K4+200M处时,与朱加清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EMG782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永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事故现场处警过程中发现王某敏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将王敏某带至永仁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委托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王敏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5.5Omg/1OOm。

经认定,被告人王敏王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杨学俊杨某某、李海美李某某、朱加清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敏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敏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敏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王敏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敏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敏王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志红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敏现王某现住永仁县永定镇大坝村民委员会小保关组42号永仁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87085976971870859****。

2.侦查卷宗2册,证据明细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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