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91********,汉族,销售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村委**村**组**号,住楚雄市天河楚雄**幢。无前科。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个月。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20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为140mg/100ml,交警依法将其带到楚雄州中医院抽血。2020年6月21日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被告人亦有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傈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现住址,联系电话1589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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