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68********,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麒麟区寥廓街道曲靖日报社南宁**路**号,现住:麒麟区临江花园小区**组**号,工作单位:曲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23时33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翠峰东路由东向西行至**路段,其所驾车左前部与在该处左转弯掉头的方某某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95.91mg/100ml。经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方某某、丁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兴波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家中(联系方式:1388749****)
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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