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熊某某(曾用名熊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96********,布依族,中专文化,农民,非**或者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村委**村**号,现住**街道开发区红源饭店,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取保候审;经马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8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时38分左右,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号五菱牌LZW6376NF小型普通客车由马某区旧县街道曲靖至昆明方向服务区经过杭瑞高速公路到旧县小集镇,到达K2134旧县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熊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57.86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崔云宏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静
检察官助理:徐艳荣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8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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