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110号

被告人车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镇**街**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6月1日年被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车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车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官渡区**小区**号门附近路段时与他人发生纠纷,他人报警后其被民警查获。经提取被告人车某的静脉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16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车某血液中乙醇成份的含量为95.16mg/100ml(乙醇/血);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一次抢劫犯罪前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车某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振东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车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0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散页玖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