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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91********,云南省弥渡县人,住弥渡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弥渡县弥城镇弥城北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交叉口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何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弥渡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5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三面照、户口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吴某某、字某某的证言、何某某的现场辨认笔录、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弥渡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弥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某某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2499****。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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