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师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阮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70********,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某某,住师某某**街道**村委**村**号,无刑事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05月06日被师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由师某某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概10多年前,被告人阮某某带着儿子从丘北返回师宗,途经弥勒县**乡时,以1500元的价格向一个陌生的男子购买了一只猴子带回家中饲养,猴子长大后一直用铁笼关着饲养。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阮某某所购买的猴子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价值为417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阮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景花
检察官助理:潘左关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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