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二部刑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茶某某,小名“阿四”,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巍山县**乡**村委**路**号。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查某某,小名“阿顺来”,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69********,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巍山县**乡**村委**路**号。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茶某某、查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日间,被告人茶某某、查某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许可,在巍山县**乡**村委**路**村山场乔地山林自家林地内,使用弯刀、旋耕机、锄头等工具开垦林地,用于种植烤烟等农作物。经鉴定,巍山县五印乡蒙新村委会嘎路武乔地内占用林地所毁坏的林地面积为6.89亩,该现林地类为乔木林、未造林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防护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茶某某、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茶某某、查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6.89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茶某某、查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为保护林地、耕地资源不被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1年1月7日
附件:
被告人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9690****)
被告人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3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弯刀、锄头,现存巍山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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