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云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李某由**镇***村驶往***村,当日01时许,该车行驶至**线6公里+116米处时,蔡**所驾车辆翻入道路右侧下方杨**家房屋后阴沟里,造成李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呼气酒精检测照片、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静脉血液提取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返还物品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甲、胡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省大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蔡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中湖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大姚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记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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