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7月从中国打洛偷越国境到缅甸勐拉,2020年1月19日从缅甸勐拉偷越国境到中国打洛被勐海县公安局查获,并处行政拘留5日。2020年4月15日,再次从中国打洛偷越国境到缅甸小勐拉,2020年9月18日到中国打洛口岸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辩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之强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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