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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无业,住吉林省乾安县**乡,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10月24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微信以38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减肥药meng嗖1盒、20粒粉色药丸。经鉴定:均含西布曲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用微信向他人非法销售明知含有西布曲明成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

检察官助理:赵宇航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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