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陆某某,……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6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逮捕。
因涉嫌盗窃罪。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窜至九江市浔阳区大中路515号三福店内,趁受害人徐某某不备,将其外套右边口袋内的手机(土豪金色苹果7Plus手机,2018年7月购买,价值5500元左右,手机号码:18720216907)盗走,经浔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为1467元;
2020年4月1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窜至九江市浔阳区大中路纪念日百货对面的一家服装店内,趁受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其衣服口袋内的手机(白色OPPOR15手机,2018年10月购买,价值2698元,手机号码:17879894285)盗走,经浔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为1150元;
2020年4月1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窜至九江市浔阳区大中路纪念日百货对面的一家服装店内,趁受害人黄某某不备,将其衣服口袋内的手机(蓝色华为荣耀10手机,2019年3月购买,价值2998元左右,手机号码:18146605180)盗走,经浔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为1474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亚珍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九江市看守所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2张;现场盗窃录像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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