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Z225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91********,满族,大专文化,国网**部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电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兴安盟科右前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蒙FS****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时,与**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相某某驾驶的兴安A1****号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相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相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康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驾驶人详细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报警记录、办案说明;

2.证人证言:包某某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康某某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成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