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569号 

  被告人孟汉皋,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街道**路**号,现住义乌市**街道**栋**单元**室。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赌博于2012年12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7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汉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证人刘某甲被告人孟汉皋提出帮忙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孟汉皋5200元。同日,被告人孟汉皋以1000元一包冰毒的价格向万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5包冰毒(经称量净重2.66克),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支付给万某某5200元。万某某通过快递的方式将冰毒寄到义乌市**镇指定地址,后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1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孟汉皋在义乌市**街道**栋**单元**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移送案件通知书、微信截图、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凌某某、扶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乙、吴某某、楼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汉皋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孟汉皋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汉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汉皋明知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汉皋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汉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汉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文中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孟汉皋现取保候审在义乌市**街道**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