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临清市**镇**村196-1号,住址同上。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12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本市**镇**村村民冷某某在唐某某家胡同内因琐事发生争执,期间致冷某某右手第1掌骨近端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冷某某之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出警说明、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临清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冷某某指认现场笔录等;7、视听资料:出警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 静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被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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