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三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朱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小区*栋****室。2020年10月5日因故意伤害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行政罚款600元。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川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因生活琐事经常与前公婆产生矛盾。2020年10月4日8时许,朱某在其居住的******小区*栋****室厨房与前婆婆黄某某又因琐事发生矛盾,朱某一气之下拿起厨房刀架上的水果刀,用刀朝黄某某背上猛扎几刀,导致黄某某胸背部受伤,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胸背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朱某随即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证人曾某的证言;6、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朱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凯风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
2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罪公安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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