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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二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无牌黑色本田踏板二轮摩托车,在临县城内河西中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河西中路与太和路交叉路口东门岗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临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临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刘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查证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意见书;

4.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现场执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问成平

检察官助理:刘永梅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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