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17号
汪**,男性,1979年7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90728191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南昌市**县**镇**村**村**号。汪**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6月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陈**,女性,1980年3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00311104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南昌市**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陈**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9日期间,被告人汪**身穿军装冒充消防总队工作人员在丰城市新老城区、九江市修水县的牙科诊所或其他医疗诊所,对诊所的消防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以消防检查的名义称诊所内的消防器材不合格并暗示其如不购买消防器材,下次检查将被罚款处理,后拿出一张消防器材清单让受害人填写购买消防器材,接着被告人汪**通过微信用之前沟通好的一套冒充消防工作人员的话术联系被告人陈**,使得诊所工作人员深信被告人汪**和陈**是“消防工作人员”,之后汪**让陈**配送消防设备过来,实则是陈**冒充消防总队配送中心工作人员早已在诊所附近等候,没过几分钟陈**就带来了消防器材,两人便以消防器器材原价的数倍乃至数十倍的价格卖给诊所工作人员。在此期间,两人共作案10起,涉案金额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任**、黄**等10人的陈述;4、被告人汪**、陈**的供述和辩解;5、陈**、任**、黄**等10人辨认汪**、陈**的辨认笔录;6、汪**、陈**指认现场的照片;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汪**、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之规定,汪**、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汪**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汪**、陈**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云
检察官助理:辛丛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汪**、陈**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补充证据材料一份及谅解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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