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中阳县**乡**村**号,住中阳县**路**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度,被告人陈某甲之子陈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中阳县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2018年2月22日,陈某乙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与陈某乙同案在押的郭某某之妻高某某获悉后,找到被告人陈某甲,求其帮丈夫协助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应允后,以找人办事需要花钱为由先后收取高某某13万元现金、1万元微信****。被告人陈某甲将其中4万元用于自己花销,其余10万元用于托人办理郭某某取保候审之事未果后退还。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月**日投案自首,并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前科劣迹调查表、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证人张某甲、陈某乙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通过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慧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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