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辽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10时许,酒后驾驶吉D5J***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辽县安石镇东道加油站道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即被抽取血液检材并送检,经依法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5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2.证人贾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君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计41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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