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藏XX,男,回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XXXXXXXXXX,甘肃省兰州市人,捕前住XXX区XX路XXX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东乡县公安局逮捕。
该藏有多次前科记录。1994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0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藏XX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5时许,侦查人员根据获悉的线索从永靖县刘家峡镇大庄旅社一房间内破获一起贩毒案件,当场抓获被告人藏XX和吸毒人员杨XX,查获其卖给吸毒人员的外用烟盒锡纸包裹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06克。
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尿检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杨XX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检查、勘查、辨认等笔录7、机主资料及通话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藏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藏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藏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婷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提讯证各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
7、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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