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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且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28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新疆且末县**中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且末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且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5日被且末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且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04时04分许,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且末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派警称:在且末县团结北路洲际宾馆对面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请出警。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达现场经调查:2019年11月27日03时30分许,当事人曹某某酒后驾驶新M7****小型普通客车,沿团结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洲际宾馆对面路段因操作不当将路边护栏撞坏后,曹某某驾驶新M7****小型普通客车离开事故现场。民警通过进一步调查在某中心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执勤民警经通过酒安检测仪使用快速检测的方法测出结果为:含有酒精,并将曹某某带至且末县人民医院采取血样进行进一步调查。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曹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12月03日检验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8924号)。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对危险驾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三个半月拘役,并处罚金7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且末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好伟

检察官助理:邓杰元

(院印)

2020年6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且末县**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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