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上饶市广信区人,住广信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撬棍等工具到广信区郑坊邮政储蓄银行,将郑坊邮政储蓄银行电源切断,使用撬棍将银行卷闸门撬开进入邮政储蓄银行大厅,找到ATM机保险室,并使用撬棍撬开保险室防盗门,进入ATM机存放室,使用撬棍尝试撬开ATM机保险箱,因ATM 机保险箱严密厚实,李某某无法撬开保险箱遂放弃盗窃离开银行。经核实,该日郑坊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内存有现金177500元。
2020年6月1日凌晨,李某某携带切割机、撬棍等工具,再次来到郑坊邮政储蓄银行,意图打开ATM机保险箱盗窃保险箱内现金。李某某将郑坊邮政银行电源切断,使用撬棍撬开邮政银行卷闸门,正在撬卷闸门时被郑坊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经核实,该日郑坊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内存有现金2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邮政银行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视听资料;3.勘查笔录;4.姜小云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两次盗窃金融机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亮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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