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栗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起,被告人谢某某接收由同案人黄某某(已判刑)组织的吴某某、郭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码单,并将接收的投注款上报其上线“四川人”而从中牟利。截至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结算赌资数额累计为127099元,被告人谢某某非法获利10000余元。2020年9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上缴非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吴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某某、同案人黄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文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维国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79911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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