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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003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某镇某巷某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毛某某,家住泾阳县某镇某村某18号。2019年12月27日13时许,毛某某来到三原县火车站“福瑞佳苑”小区北侧周某经营的麻将馆。因以前打牌的事情,与被告人余某某发生争吵,余某某随手拿起麻将馆内的钳子将毛某某头部、手部打伤。后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毛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君茹

2020年9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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