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31号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被告人龙某某(以下简称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万某某**乡**村,现租住**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6日本院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年9月7日被万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以下简称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万某某,现住址:**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6日本院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年9月7日被万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龙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龙某某、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龙某某、郭某某。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叶智光的在场下,龙某某、郭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龙某某、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某一天,龙某某、郭某某在万某某罗城镇**村**水库路边三百米处盗窃易某某、李某某22箱蜂蜜;同年8月5日,俩人在万某某罗城镇**村**组何某某老家后山上盗窃2箱蜂蜜;8月7日,俩人在罗城镇**村**组何某某老家后山上盗窃8箱蜂蜜。经万某某物价鉴定中心鉴定,俩人盗窃的蜂蜜总价值755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易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3、龙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照片。
6、户籍信息等。
龙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龙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同时适用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鉴于龙某某、郭某某归案后能够坦白,因此还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新平
2020年7月2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龙某某联系电话:137****7022。
郭某某联系电话:176****6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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