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检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某某,住万某某**乡**村第**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某某,住万某某**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某某,住万某某**乡**村第六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某某,住万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等四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与陕西籍客商陈某甲、陈某乙达成收购槐树口头协议,随后被告人张某甲雇佣被告人孙某某、张某乙在万某某**镇**村、万某某**镇**村等地收购槐树。同年8月24日晚上11时左右,在万某某**镇**村挖倒十三棵槐树并装车时,双方因一颗槐树主枝损坏而发生争执,陈某甲和陈某乙借故藏匿准备离开。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驾驶一辆朗逸牌轿车在**村至**村半路将陈某甲和陈某乙乘坐的出租车拦截并将二人拉下车,被告人张某甲用木棍殴打陈某甲,被告人张某乙见陈某甲倒地不起、上前在陈某甲身上踢了两脚,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中华牌轿车赶到现场后在陈某甲面部打了一拳。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三人强行将陈某甲和陈某乙拉上车,前往万某某城方向与驾车前来的被告人杨某某汇合。在**村西**路口,被告人张某乙、杨某某将陈某甲、陈某乙拉下车后,被告人杨某某对二人拳打脚踢并质问为何躲藏,勒令二人手持身份证进行拍照。随后被告人张某甲驾车拉上被告人张某乙及陈某甲、陈某乙,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分别驾车紧随其后前往万某某城,途中被告人杨某某让陈某甲、陈某乙各自用衣服将头蒙住。到县城后,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又将陈某甲、陈某乙带至万某某**乡**桥南一**场,索要购买槐树相关费用直至天亮。在**场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从车上拿来一把工兵铲,被告人张某甲将工兵铲交给陈某甲和陈某乙,向二人提问谁先给对方挖坑,被告人杨某某用陈某甲的皮带对二人进行殴打。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到万某某公安局投案;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万某某公安局投案;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到万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等四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孙某某为索取收购槐树货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斌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万某某**村第七组;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万某某**小区**号楼**室;
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万某某**乡**村第**组;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万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两册、其他材料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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