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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1********4637,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万年县**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万年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万年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

万年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7月1日发现,被告人韩某甲于2018年4月仍有遗漏的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本案由万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韩某甲先后以人民币6000元、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万年县**乡**村村民韩某乙(已死亡)、韩某丙承包了“***”山场的林木采伐经营权。

2018年5月,被告人韩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请**村村民韩某丁、韩某戊、韩某己等民工对“***”山场树木进行砍伐。经江西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年县**乡**村“***”山场采伐林木面积14.3亩,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8.33立方米。

被告人韩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证明、万年县林业局林政股证明、万年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林权证、死亡证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韩某丙、韩某庚、韩某辛、韩某丁、韩某己、韩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韩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明筱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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