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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住长治市潞州区****号暂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威远门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复兴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意见;4.视听资料:王某某被查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晓林

检察官助理:马勤勤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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