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镇**村,捕前住霸州市**镇王**村。2020年5月2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故意损毁财物被霸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八日,罚款500元。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4时许,在霸州市王庄子镇靳家堡村董某某娘家,被告人何某某与其妻董某某、岳母郝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何某某用砖头将一块窗户玻璃砸坏,踹坏院门后进入院内,将其儿子何某甲抱走。当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车返回董某某娘家拿取其子的奶粉、奶瓶等物品,在董某某娘家南侧公路上,董某某及其亲属董某甲、黄某某、郝某某等人对何某某进行殴打,并阻拦何某某驾车离开。被告人何某某上车后驾驶车牌号冀R8****白色大众牌轿车向公路东侧倒车,然后向西行驶将郝某某、董某甲撞倒,在前方掉头后加速向东行驶再次撞向郝某某、董某甲,郝某某躲避不及被撞到公路南侧的墙面上受伤。何某某驾车在路东掉头后,被警车截停。郝某某被送医救治,经诊断郝某某身体多处骨折。2020年7月17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骨盆不稳定性骨折,行内固定术,为重伤二级;右股骨开放粉碎骨折,为轻伤一级; 郝某某左踝关节骨折,为轻伤二级;郝某某右侧第7肋骨折,为轻微伤。
被告人何某某驾车冲撞过程中,另致停放于路边的樊某某的赛拉图汽车、杨某某的长安汽车不同程度损毁。案发后何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车主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2、证人黄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3、现场监控录像及出警录像;4、物证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害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处警经过等书证;7、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彬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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