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镇,住吉林省永吉县**镇**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20年8月18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5时许,在吉林省永吉县**镇**小区**号楼前,被告人庞某某驾驶吉B*****号小型厢式货车倒车时,疏于观察,将车后行人迟某某撞倒,致被害人迟某某死亡。经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迟某某胸部外伤造成胸骨于胸骨角下方骨折离断,胸廓多发骨折离断,心脏肺动脉起始部2.0cm全层破裂,导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身份证、户口本、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酒安6000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单、死亡证明、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刑事谅解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查卷宗;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在居住地吉林省永吉县**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零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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