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魏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某某,住河南省鹿某某*乡*行政村*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某某,住河南省鹿某某*乡*行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王某,听取了被告人魏某、王某、值班律师朱某、被害人刘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鹿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鹿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魏某、王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魏某与王某1、王某2、王某3(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在鹿某某欢畅KTV唱歌,当晚刘某、张某、刘某1等人也在该KTV唱歌。在唱歌期间,王某3敬酒时与张某发生争吵,王某3遂让王某2、王某1、魏某、王某到欢畅KTV门口等待张某等人,当张某、刘某等人唱歌结束走到欢畅KTV门口时,王某1、王某2、王某3、魏某、王某拦住张某、刘某等人,无故殴打张某,刘某等人在劝架过程中遭到王某1、王某2、王某3等人用拳脚和皮带殴打,将刘某鼻部、嘴部打伤,并让张某和刘某等人下跪。经鹿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现已民事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3、张某、刘某2、刘某1、刘某3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王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王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魏某、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魏某、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 *
王**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现取保候审于鹿某某*乡*行政村*庄;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鹿某某*乡*行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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