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一部刑诉〔2020〕812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河南省方城县清河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9时34分许,被告人盛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豫R*****号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城关镇韦庄附近路段时被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盛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0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凯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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