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系平凉市**房屋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玛雅房屋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自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共拖欠马某某等46名员工工资199482.60元工资,同年10月6日逃匿至外地,致使其员工无法联系。2020年1月3日,平凉市崆峒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向该公司张贴送达了区人社监令字[2020]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至今仍未整改。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平凉玛雅**房屋员工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宗、证人证言等据,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瑞花
检察官助理:贾振江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确认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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