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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川检公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四川省达州市**县普**区公租房**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时20分,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川S52***号小型轿车从达州市通川区往开江县方向行驶,行驶至达川区巴国大道铭仁园中学门口路段时,与停放在公路外的渝A19***号轻型货车、渝BCR***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接到报案后,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熊某带回办案区对熊某某呼气酒精检测值为:163.0 mg/100ml,并及时抽取了熊某血液,2020年3月17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熊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79.0 mg/100ml。

同时查明:2020年3月23日,经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形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熊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胜琴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不予轻重伤鉴定申请书等;2.证人文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慧玲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住四川省达州市**县**区公租房*栋*楼**号,联系电话:18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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