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王**(聋哑人),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桐柏县新集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2时许,桐柏县公安局民警在桐柏县新集镇新集村魏庄组查获被告人王**藏有大量罂粟植株(罂粟植株内有毒品原植物罂粟种子),经称重罂粟种子净重52.68克。2020年6月29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持有的毒品原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具有活力。
被告人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
2、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3、被告人王**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辉
何 立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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